受害人原有体质 既往病史 不能成为侵权人免责 减责的理由 哪条法律法规说的-陈舒龙律师|法行宝
2026-07-04 侵权纠纷

受害人原有体质、既往病史不能成为侵权人免责、减责的理由,这一原则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得以体现。具体来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该条款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过错”原则,即只有当被侵权人自身存在过错时,才可能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原有体质或既往病史,并不等同于过错,因此不能作为侵权人免责或减责的理由。

  2. 法律原则与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遵循“原因力比例”原则来判定责任分担。这意味着,即使受害人存在原有体质或既往病史,法院也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受害人原有体质或既往病史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程度,来合理确定侵权人的责任比例。但原有体质或既往病史本身,并不构成侵权人免责或减责的直接依据。

  3. 特殊情况下的考量: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受害人的原有体质或既往病史与侵权行为共同作用,导致了损害结果的扩大,且这种扩大是侵权人无法预见的,那么法院在判定责任时可能会适当考虑这一因素。但即便如此,原有体质或既往病史仍然不是侵权人免责或减责的绝对理由,而是作为综合考量因素之一。

法律建议:

  • 对于侵权人而言,不应试图以受害人的原有体质或既往病史作为免责或减责的借口。在发生侵权行为后,应积极承担责任,与受害人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 对于受害人而言,如果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且自身存在原有体质或既往病史,不必担心这会影响自己的索赔权利。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自身因此遭受的损失,以便在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法律后果:

  • 如果侵权人试图以受害人的原有体质或既往病史作为免责或减责的理由,且这一理由不被法院采纳,那么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全部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 如果受害人能够充分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自身因此遭受的损失,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受害人的索赔请求,并判决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受害人原有体质、既往病史不能成为侵权人免责、减责的理由,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以及司法实践所共同确定的。如有任何法律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