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和中标人能否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材料价格补贴-李立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合同纠纷

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签订补充合同约定材料价格补贴,但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具体分析如下:

  1. 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但若因客观情况变化(如材料价格大幅波动),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对非实质性条款进行调整,例如明确材料价格补贴的计算方式、支付条件等,这属于合同变更的合法范畴。

  2. 材料价格补贴的合理性边界

    • 风险分担原则:若招标文件或中标文件中已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承担方式(如固定总价、可调价格等),补充协议需在约定范围内调整。例如,双方约定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时启动调价机制,则补充协议可细化调价公式。
    • 公平性要求:补贴标准需符合市场行情,避免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例如,若市场价上涨10%,但补贴仅按5%计算,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 程序合规性:补充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保留书面记录。若涉及国有资金项目,还需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3. 禁止性情形

    • 规避招标:若补充协议实质性改变了中标结果(如将原中标范围分割给其他主体),可能被认定为“黑白合同”,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 损害第三方利益:若补贴导致工程总价超出预算,且未通过合法程序调整概算,可能损害其他投标人或公共利益。

实务建议:

  1. 在招标文件中预先设置材料价格调整条款,明确触发条件、计算方法和程序,减少后续争议。
  2. 签订补充协议前,核对原合同条款,确保调整内容不涉及实质性变更(如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3. 保留价格波动证据(如市场报价单、行业指数等),确保补贴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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