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合同纠纷中,若合同已明确约定计量单位,法院的判决通常会遵循以下核心原则:
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约定不明确的,可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合同已明确约定计量单位(如“吨”“立方米”“米”等),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会直接以合同约定作为裁判依据。例如:合同约定钢材按“吨”计量,但施工方主张按“公斤”结算,法院将驳回施工方诉求。
约定存在歧义时的处理
若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存在多种解释(如“批”“套”等模糊表述),法院会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约定违法或显失公平时的调整
若合同约定的计量单位明显违反法律(如使用已废止的单位)或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如约定异常小的单位变相提高价款),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或第153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调整或否定该约定,转而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或合理标准。
实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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