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约定物保优先的情况下,若抵押物执行不到,可以执行保证人。以下是对此结论的详细解释:
物保优先的原则: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如果当事人有约定,应按照约定实现债权。这即是你所提到的“约定物保优先”的情况。
抵押物执行不到的情况:
- 如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如抵押物灭失、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执行等)导致抵押物无法执行或执行不足,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并未得到完全满足。
保证人的责任:
- 在物保优先的约定下,虽然首先应当执行抵押物,但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可以免除责任。当抵押物无法执行或执行不足时,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保证人的责任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执行保证人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即当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在约定物保优先的情况下,如果抵押物执行不到或执行不足,债权人完全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以清偿债务。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