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借调人员出工伤事故主体算谁的指标”这一问题,我可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虽然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可能发生了变化,但其劳动关系并未因此改变。也就是说,借调人员的劳动关系仍然归属于原用人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因为,工伤保险责任是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与职工实际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原用人单位作为借调人员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其发生工伤事故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当然,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之间可以就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有明确的补偿办法或协议,那么可以按照约定来执行。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以您提到的周女士为例,她原是酒店的服务人员,被借调至商超企业工作。在工作期间受伤后,虽然商超企业是其实际工作单位,但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责任仍然应当由酒店承担。酒店作为周女士的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有义务为她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借调人员出工伤事故时,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是原用人单位。如果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有约定补偿办法的,可以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希望这一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