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属于工资范围的法律规定
不属于工资范围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来明确。以下是不属于工资范围的详细列举及解释:
奖励性质的收入:
内容: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还有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解释:这些奖项旨在鼓励特定领域的贡献和创新,它们并非基于日常的劳动关系而支付的常规报酬,因此不属于工资范围。
劳动保险与职工福利费用:
内容:包括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解释: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特定生活风险(如年老、患病、工伤等)下的基本生活,以及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而支付的,它们不属于工资总额。
离退休人员待遇:
内容: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等。
解释:这些费用是针对已离开工作岗位人员的生活保障费用,与在职期间的劳动报酬无直接关联,因此不属于工资范围。
劳动保护支出:
内容: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特定工种(如有毒物质接触者、高温作业者等)的保健食品待遇。
解释:这些支出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而支付的,它们并非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职工,因此不属于工资范围。
专门工作报酬:
内容: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解释:这些报酬通常是基于个人专业技能和知识,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特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它们不属于基于日常劳动关系的工资收入。
因公出差与工作调动费用:
内容: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解释:这些费用是对员工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产生的额外费用的补偿,它们并非作为常规工资收入支付给职工。
其他特定支出:
内容:包括自带工具、牲畜补偿费用,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以及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等。
解释:这些支出因其性质和用途的不同,不被计入工资总额之中。它们或是基于特定目的和性质的支出,或是与职工的日常劳动不直接相关的收入。
总结:不属于工资范围的项目多样且具体,它们或是基于特定目的和性质的支出,或是与职工的日常劳动不直接相关的收入。了解这些规定对于企业和职工双方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明确薪酬构成,避免法律纠纷,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工资福利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