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签订合同可做价格优惠吗-黄兴同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合同纠纷

核心结论: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原则上双方应按照既定条款签订合同,但若双方协商一致,仍可对价格进行优惠调整,不过需注意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需经过要约与承诺阶段。成交通知书通常被视为招标人对中标人的承诺,此时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价格)已确定。若招标文件或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格以中标价为准,不得变更”,则单方调整价格可能构成违约。但若双方通过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价格优惠,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则具有法律效力。

  2. 价格调整的合法性边界

    • 协商一致原则:若双方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通过书面形式达成新的合意(如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价格优惠条款,则该调整有效。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中标人提供额外服务等原因,招标人自愿给予价格优惠,属于合法民事行为。
    • 禁止反悔与显失公平:若招标人单方强制要求降价,或中标人以不签订合同为由胁迫降价,可能因违反《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或第一百五十条(胁迫)而被撤销。
    • 公共利益限制:在政府采购或建设工程领域,若价格调整涉及财政资金使用或公共利益,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合同变更需报财政部门批准)或《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不得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规定,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3. 实务建议

    • 招标人角度:若需调整价格,应与中标人充分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并留存变更理由的证据(如市场调研报告、成本分析等),避免被认定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
    • 中标人角度:若招标人提出降价要求,需评估调整是否合理。若拒绝调整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签订,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赔偿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损失);若接受调整,需确保协议内容明确,避免后续纠纷。
    • 风险防范:无论哪一方,均建议通过律师审核协议条款,确保价格调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招标文件约定,同时明确违约责任(如调整失败后的处理方式)。

总结: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价格优惠调整需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前提,并符合法律及招标文件要求。若您涉及具体项目,可进一步提供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内容等信息,我将为您分析具体风险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