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事由-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知识产权

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定事由主要分为绝对无效事由和相对无效事由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两类事由的详细阐述:

一、绝对无效事由

绝对无效事由主要基于商标本身违反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缺乏显著性等规定。这些事由无论是否有特定利害关系人提出,商标局均可依职权宣告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具体包括:

  1. 违反禁用条款:

    •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等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带有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通常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 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的标志,通常缺乏显著特征,不得注册。但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注册。
  2. 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 这包括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等方式取得商标注册,以及以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取得商标注册,如大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等行为。
  3. 注册商标成为商品通用名称或连续三年不使用:

    • 若注册商标逐渐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该商标可被宣告无效。

二、相对无效事由

相对无效事由主要基于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或损害他人特定权益,只能由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具体包括:

  1. 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 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 其他在先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例如,未经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即侵犯了他人的在先著作权。
  2. 恶意抢注:

    • 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特别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同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律建议:

  • 对于商标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严格遵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使用禁用标志,确保商标的显著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合理使用商标,避免连续三年不使用导致商标被撤销。
  • 对于利害关系人:若发现他人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在先权利或存在其他违法情形,应及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申请无效宣告时:应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事实情况作出是否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

可能后果:

  • 若商标被宣告无效,则该商标将失去法律效力,不得继续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 对于恶意抢注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和赔偿要求。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在商标无效宣告方面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