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无效宣告法条-徐华锋律师|法行宝
2026-07-18 知识产权

关于商标法无效宣告的相关法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1. 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关于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第十条(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规定)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 同时,根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禁止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规定)、第三十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关于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 无效宣告的程序:

    • 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宣告商标无效的决定。
    • 如果决定宣告商标无效,会出具无效宣告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 一旦商标被宣告无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因商标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建议:

  • 如果您认为某个已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您可以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 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前,建议您先收集充分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如商标的使用情况、注册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等。
  • 如果您对商标无效宣告的程序或法律后果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