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笔录是否应当录音录像-李佳丽律师|法行宝
2026-06-29 合同纠纷

关于电子笔录是否应当录音录像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电子数据取证和讯问过程中的证据固定与保全措施。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电子笔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则和程序。根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于采取搜查、查封、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以及收集、提取、勘验检查电子数据等措施,都要求制作取证笔录,并邀请见证人见证,同时对取证活动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这一规定旨在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防止数据被篡改或灭失。

其次,在远程视频讯问等特定场景下,电子笔录的录音录像显得尤为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远程视频讯问越来越多地运用于侦查和诉讼中。然而,由于远程视频讯问的特殊性,如跨区域、非接触式等,使得传统的纸质笔录方式难以适应。因此,一些地方开始采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等技术手段来形成电子笔录。在这种情况下,对电子笔录的形成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确保讯问过程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讯问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或不当操作。

此外,从证据效力的角度来看,电子笔录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例如,全国人大代表贺恒扬就曾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有犯罪嫌疑人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远程视频讯问电子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一建议基于成熟的信息技术和鉴定技术支撑,认为电子笔录能够实现长期保存,且在笔录核对中能对办案人员、犯罪嫌疑人的签字和捺印进行详细记录、鉴别,确保电子笔录的真实可靠。

综上所述,电子笔录在取证过程中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特别是在远程视频讯问等特定场景下,同步录音录像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固定与保全措施。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法律规定的完善,电子笔录的证据效力也将得到进一步确认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