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询问笔录电子签是否必须有同步的录音录像,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性质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进行以下详细解答:
首先,在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是为了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同时保障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完整地记录调查取证的全过程,为后续的案件审理和证据认定提供有力支持。
其次,对于询问笔录电子签的情况,如果询问属于上述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调查取证工作范畴,那么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必需的。这意味着,在询问过程中,不仅需要制作询问笔录,还需要进行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以确保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笔录内容也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内容相符。
此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常态化检查,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如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同步录音录像并不是所有询问笔录电子签的必备条件。如果询问不属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调查取证工作范畴,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不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的,那么询问笔录电子签就不需要同步录音录像。
综上所述,询问笔录电子签是否必须有同步的录音录像,取决于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性质和规定。如果询问属于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的范畴,那么同步录音录像就是必需的;否则,则不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