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询问笔录是否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调查取证工作场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开展讯问、搜查、查封、扣押以及重要的谈话、询问等调查取证工作时,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这一规定明确了在特定调查取证工作中,同步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对于询问笔录而言,如果它属于上述规定中“重要的谈话、询问”范畴,或者是在进行调取持有人无法签名、盖章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物证,收集提取持有人或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电子数据,接收主动上交的涉案财物等特殊情况下,且没有适格见证人在场时,那么进行询问时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这是为了确保取证过程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同时也是对调查人员行为的一种监督和约束。
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包括:
全程性:录音录像应当覆盖整个调查取证过程,从询问开始到结束,不得中断或遗漏。
完整性:录音录像资料应当保持完整,不得被剪辑或篡改,以反映真实的调查取证情况。
对应性: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笔录内容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内容相符。
保管性: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留存备查,以备后续审查或需要时提供。
此外,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还会开展常态化检查,以确保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严格执行。同时,如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综上所述,询问笔录在特定情况下是需要同步录音录像的,这既是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也是保障调查取证工作合法性和证据真实性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