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一审程序中,调解并非必须制作调解书,需分情况讨论:
自诉案件调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自诉案件(如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以调解结案。若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反悔,法院应依法判决。
公诉案件调解限制
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原则上不适用调解,因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但存在例外情形: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针对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可组织调解。若达成协议,可制作调解书,也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效力等同调解书(《刑诉解释》第190条)。
- 特定公诉案件的和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或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并赔偿损失,双方可和解。此时法院应审查和解自愿性、合法性,并制作和解协议书,而非调解书。和解协议书经确认后,可依法从宽处理。
总结:
- 自诉案件调解必须制作调解书;
- 公诉案件中,仅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调解(可制作调解书或记入笔录),刑事和解则制作和解协议书;
- 调解书或和解协议书均需经双方确认才生效,未达成或反悔的,法院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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