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仅提供工伤复评申请的复印件,能否受理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复印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及能否补正材料。
若复印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如加盖公章、与原件核对无误等),通常可受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实施细则,工伤认定或复评申请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公司提供的复印件(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诊断证明等)已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负责人签字,或经劳动部门核对无误,则符合形式要求,劳动部门应受理。
建议:要求公司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骑缝章,并附书面说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以增强证明力。
若复印件存在瑕疵(如未盖章、内容模糊),可能被要求补正材料
若复印件无法清晰辨认关键信息(如伤情诊断、时间等),或未加盖公章、无负责人签字,劳动部门可能以“材料不完整”为由不予受理,并要求补充原件或经核实的复印件。
建议:及时联系公司补充原件或重新提供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原件已遗失,可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并附其他佐证材料(如医院原始病历、同事证言等)。
特殊情形:公司拒不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可申请劳动部门调取证据
若公司故意隐瞒或拒不配合提供材料,劳动者可向劳动部门申请调取工伤认定档案中的原始材料,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途径要求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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