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应当写儿子(即孩子的父亲)的名字。以下是详细分析:
法律关系角度:办理身份证属于需要本人亲自办理的法定事项,但若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代理的相关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在此场景中,儿子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之一(假设父母均为监护人),有权利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孩子的身份证事宜,因此委托人应写儿子自己的名字。
实际操作角度:在办理身份证的委托手续中,通常需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与被委托人的关系证明以及委托书等材料。如果委托人是儿子,那么他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与孩子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出生证明等)以及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委托书,由被委托人(即母亲)携带这些材料和孩子的相关证件前往办理。
特殊情况说明:如果儿子因特殊原因(如服刑、失踪等)无法行使委托权利,那么孩子的另一监护人(如母亲,如果她是监护人之一)可以直接以监护人的身份为孩子办理身份证,此时无需委托。但如果母亲也不是监护人或者需要他人代办,那么应由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其他亲属或指定监护人)出具委托书,此时委托人应写该法定监护人的名字。不过,在大多数正常情况下,父母均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因此儿子可以委托母亲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