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时效的起算点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撤销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起算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若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则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若未规定履行期间,则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若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在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时效从最后一次撤销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二年。例如:原判决履行期于2023年1月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1日申请执行后撤销,若在2025年1月1日前再次申请,时效从2023年6月1日(撤销日)重新起算。
超过申请执行时效后撤销申请的后果
若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时,原申请执行时效已届满(即超过二年),则撤销后不再享有重新起算时效的权利。此时,若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将不再强制执行。例如:原判决履行期于2020年1月1日届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2日(已超二年)申请执行后撤销,即使再次申请,法院也会因时效届满而驳回。
特殊情形:执行和解协议的时效中断
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销申请,但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从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时效。例如:双方约定2023年12月31日前履行和解协议,若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5年12月31日前重新申请执行。
实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