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迟延履行基数是否包含律师费、保全保险费,需结合调解书具体条款、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常见情形如下:
调解书明确约定迟延履行基数包含律师费、保全保险费
若调解书中明确写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需以包括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在内的全部未履行金额为基数,按日/月支付迟延履行金”,则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支持将这两项费用纳入基数。
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百六十条,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为“债务利息+债务本金”,但若调解书通过协议方式扩大了基数范围(如明确包含实现债权的费用),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院一般尊重约定。
调解书未明确约定,但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若调解书仅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未明确迟延履行基数是否包含这两项,实践中可能存在分歧:
调解书未约定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主体
若调解书未提及这两项费用,则债权人通常需另行主张,且不会纳入迟延履行基数。此时,债权人需通过诉讼或仲裁要求被执行人承担,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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