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串标的界定-宋兆云律师|法行宝
2026-06-25 合同纠纷

招标串标行为的界定主要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两种类型,以下是对这两种类型的详细解释: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按照同一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联合行动等。此外,如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投标文件相互混装、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也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实际案例:例如,在某招标项目中,多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高度相似,甚至出现错别字都相同的情况,这很可能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共同编制了投标文件。又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均从同一账户转出,这也表明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行为。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法律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直接或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等。

    • 实际案例:例如,在某招标项目中,招标人在开标前私下与某投标人接触,并泄露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信息,帮助该投标人调整报价以中标。又如,招标人授意某投标人撤换其投标文件中的不利条款,以增加其中标的机会。

招标串标行为的法律后果:

  • 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建议:

  • 对于投标人而言,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不得与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串通投标,确保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诚信。
  • 对于招标人而言,应加强招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发生,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

如果你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疑虑,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