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围标 串标的情形-高旭东律师|法行宝
2025-10-18 合同纠纷

围标串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主要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两种情形,以下从法律界定和具体表现两方面为您详细阐述:

一、法律界定

  1.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约定中标人;
      • 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 按照同一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 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采取联合行动;
      • 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 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等。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
      • 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信息;
      • 直接或间接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采取其他串通行为等。

二、具体表现及法律后果

  1. 投标人相互串通的具体表现

    • 投标人之间可能通过电话、邮件、会议等方式协商投标报价,确保某些投标人能够中标。
    • 投标人之间可能约定轮流中标,以维持市场平衡或避免过度竞争。
    • 投标文件可能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导致投标文件内容高度相似或一致。
    • 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的具体表现

    • 招标人可能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特定投标人,协助其修改投标文件或撤换投标文件。
    • 招标人可能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以便投标人调整投标策略。
    • 招标人可能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以控制中标结果。
    • 法律后果: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并依法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围标串标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还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相关主体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对于围标串标行为,法律将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如果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遇到围标串标问题,或者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