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标串标的法定情形-魏杨律师|法行宝
2026-05-19 合同纠纷

围标串标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两大类,以下是对这两类情形的详细解释: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协商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达成一致或形成某种默契。
  2. 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其他投标人则放弃投标或中标机会。
  3. 约定放弃投标或中标: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以减少竞争或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
  4. 协同投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形成联合体或一致行动。
  5. 其他联合行动: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如共同抵制某一投标人、共享投标信息等。
  6. 视为串通的情形: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 泄露信息: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2. 明示或暗示报价: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以影响中标结果。
  3. 授意修改文件: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以使特定投标人中标。
  4. 提供方便: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如给予额外的时间、资源或信息等。
  5. 其他串通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如共同策划、操纵投标过程等。

三、围标串标的法律后果

围标串标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还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具体来说:

  1. 民事责任: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中标无效,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现围标串标行为,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你有任何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