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发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可根据具体情况主张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具体分析如下:
要求支付拖欠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若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要求公司立即补发,这是最基础的权利主张。
主张经济补偿
若公司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离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主张赔偿金(特殊情形)
若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情节恶劣(如长期拖欠、拒不支付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后仍不履行),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此时,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要具体操作指导,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