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周炜律师|法行宝
2026-06-24 侵权纠纷

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 法律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使用行为被视为合理使用,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它允许在特定情境下,如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等,使用已经公开的肖像,但必须是在必要范围内,且不得损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 例子:一位学生在撰写关于某位历史人物的论文时,为了更直观地展示该人物的形象,使用了其已经公开的肖像作为论文的插图。这种行为在必要范围内,且是为了学术研究的目的,因此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法律解释:新闻报道是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为了保障新闻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有时不可避免地需要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的行为是新闻报道所必需的,且没有过度侵犯肖像权人的隐私或名誉等权益,则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 例子:一家新闻媒体在报道一起重大事件时,为了更全面地展示事件现场和涉及的人物,使用了相关人员的肖像。如果这种使用是新闻报道所必需的,且没有过度侵犯相关人员的隐私或名誉等权益,则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法律解释:国家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时需要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时可能需要使用嫌疑人的肖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制作、使用或公开肖像的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 例子:公安机关在发布通缉令时,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可能会使用其肖像。这种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 法律解释:在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时,如城市风光、旅游景点等,有时不可避免地会拍摄到肖像权人的肖像。如果这种拍摄是为了展示公共环境本身,且没有过度聚焦或突出肖像权人的形象,同时也没有损害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则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 例子:一位摄影师在拍摄城市风光时,无意中拍摄到了路人的肖像。如果这种拍摄是为了展示城市风光本身,且没有过度聚焦或突出路人的形象,同时也没有将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或损害路人的合法权益,则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5.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 法律解释:除了上述几种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能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这些情形可能因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而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 例子:在某些特定的文化活动或庆典中,为了营造氛围或展示文化特色,可能会使用参与者的肖像。如果这种使用是符合活动目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且没有损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则可能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

在涉及肖像权的问题时,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 在使用他人肖像前,应尽可能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并签订相关的使用协议或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如果确实需要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且符合上述不侵犯肖像权的情形之一,也应尽量尊重肖像权人的意愿和隐私,避免过度使用或公开其肖像。
  • 如果在使用他人肖像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或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寻求合法的解决方案。

如有任何关于肖像权或其他法律问题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