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谭承琦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侵权纠纷

在特定且严格的法律条件下,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以下是对这些情况的详细阐述与分析:

  1.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项,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具体情形:例如,学生为提高绘画技能而临摹公开的明星照片进行个人练习,或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公众人物公开的肖像图片来讲解相关知识,均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但需注意,这种使用应严格限于非商业性质,并且不得损害肖像权人的名誉或隐私。
  2. 实施新闻报道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二项,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具体情形:在报道重大体育赛事、突发自然灾害或社会新闻时,摄入运动员、受灾群众或相关当事人的肖像,属于新闻报道的合理需求。但应遵循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原则,确保报道内容客观准确,不得歪曲事实或侵犯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三项,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具体情形:例如,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嫌疑人而在通缉令上使用其照片,或法院在司法文书、公告中使用相关当事人的肖像,均属于国家机关依法履职的正当行为。但此类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必要范围。
  4.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四项,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具体情形:在拍摄城市风景、大型活动现场或公共场所时,人物肖像作为背景元素被摄入画面中,属于展示公共环境的合理需求。但应遵循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肖像的使用不会侵犯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且没有突出显示某个特定人物的肖像。
  5. 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五项,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 具体情形:例如,为寻找走失儿童而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其照片,或为宣传防治某种疾病而使用康复患者同意公开的肖像进行公益宣传,均属于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合理行为。但照片的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肖像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使用肖像时的注意事项:

  • 即使在上述法定情形下使用肖像,也应谨慎处理,避免滥用、恶意篡改或传播。任何对肖像的不当使用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在使用他人肖像前,建议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合法合规。

总结与建议: 虽然存在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其肖像的法定情形,但在实际使用中仍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