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收取履约保证金时,可以只要求银行保函,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法律并未禁止仅接受银行保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采购人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该条款未限制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如现金、支票、汇票、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因此从法律层面看,采购人有权选择仅接受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金的唯一形式。
需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若采购人仅接受银行保函,需确保该要求不构成对供应商的歧视性限制。例如:
需与项目风险匹配
银行保函的优势在于由银行信用背书,赔付能力较强,适合风险较高的项目(如工程类、服务类合同)。若项目风险较低(如货物采购),采购人可考虑接受其他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如现金、汇票等),以降低供应商成本。但若采购人基于风险控制或资金管理需要,仍可选择仅接受银行保函。
地方性规定可能补充限制
部分地方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可能对履约保证金形式有额外要求。例如,某些地区可能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以简化流程,或要求特定类型的项目必须采用银行保函。因此,采购人需结合当地政策进一步确认。
建议:
若您作为采购人希望仅接受银行保函,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函的具体要求(如银行资质、保函格式等),并确保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若您作为供应商对保函要求有异议,可要求采购人说明合理性,或通过质疑、投诉程序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