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局有没有权利让挂靠公司退还保险不正当得利-贺飞达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经济纠纷

监管局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挂靠公司退还因保险不正当得利所获取的利益。具体分析如下:

  1. 监管局的法定职权
    根据《保险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监管局(如银保监会或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对保险市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包括查处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若挂靠公司通过虚构保险标的、夸大保险责任、隐瞒关键条款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监管局可依法启动调查程序。

  2. “不正当得利”的认定
    法律上的“不正当得利”需满足以下要件:

    • 挂靠公司获得利益;
    • 利益获取缺乏合法依据(如违反《保险法》第116条禁止性规定);
    • 利益获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若监管局通过调查核实上述要件,可认定挂靠公司构成不正当得利。
  3. 退还利益的法律依据

    • 行政责令退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8条,监管局可责令挂靠公司退还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保险法》第161条对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可处5万-30万元罚款)。
    • 民事追偿支持:若投保人/被保险人已通过诉讼主张权益,监管局的调查结论可作为关键证据,辅助法院判决挂靠公司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 刑事追责衔接:若不正当得利行为涉嫌保险诈骗罪(如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费),监管局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退还义务可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现。
  4. 实务操作中的关键点

    • 证据固定:监管局需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财务审计等方式固定挂靠公司违法获利的证据链。
    • 利益计算:退还范围应限于非法所得部分,需扣除合法成本(如合理佣金),避免过度追责。
    • 程序合规:监管局需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立案、调查、告知、听证等程序,保障挂靠公司陈述申辩权。

建议:若您涉及此类纠纷,需重点审查挂靠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保险监管规定、利益获取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以及监管局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如有具体案情,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将结合《保险法》《民法典》第985条(不当得利返还)等规定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