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有小三阳可以录用吗-饶丽红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劳动纠纷

您好,关于“员工有小三阳是否可以录用”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就业歧视和法律法规的层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包括俗称的“小三阳”)并不应成为就业的障碍。根据我国的《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更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

从您提供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小三阳”被公司取消录用的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案件。法院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并根据阳性结果单方取消录用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员工有小三阳,但并非从事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那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录用。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这样的行为,劳动者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就业应当是公平、包容的,不应因劳动者的某些“先赋因素”而受到不合理的差别对待。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