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受理不受理的三种情形是什么-张万玺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应受理不受理的三种情形”,这通常与信访工作的相关规定紧密相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不予受理”的情形:

  1. 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走访提出的事项:

    •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信访人若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若信访人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单位进行走访并提出申诉求决类事项,上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将不转送、交办,且上级机关、单位将不予受理。
  2. 信访事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中的重复提出:

    • 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若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上级机关、单位将不予受理。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处理和资源浪费,确保信访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且已通过或应通过法律程序处理的事项:

    • 对于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如果已经、正在或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这些事项已经或应当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进行审理和裁决,信访部门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职权。

在处理信访事项时,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其他机关、单位会严格依据这些规定进行受理和办理。同时,不予受理并不意味着不登记或不接待群众来访,相关部门仍会热情接待群众、登记在册,并做好思想工作,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希望这些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