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的情形-李洵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行政纠纷

您好,关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这通常取决于具体的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予受理情形,供您参考:

一、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情形

根据国家信访局等相关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可能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来访事项:

  1. 职权范围外事项: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 跨越层级来访: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但请注意,本级和上一级机关仍然会依法受理办理。

  3. 重复来访: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 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但来访人仍可以走复查复核程序。

  5. 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 已审核认定办结或终结备案: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投诉材料后,以下情形可能不予受理:

  1. 已处理或结案且无新事实证据: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2. 对执法办案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

  3. 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仅对鉴定意见本身有异议,而不涉及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违反。

  4. 对程序规则等有异议: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

  5. 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范畴。

特别说明:

不予受理并不意味着这些事情就没人管没人问。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受理环节会明确分流,使来访事项更好地落地,找到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例如,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来访者可以向人大、法院、检察院提出,或通过诉讼、复议、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希望以上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