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局的指导价不受市场监督管理为什么又要专卖 垄断属于什么行为-杨毅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公司事务

关于烟草局指导价与专卖制度的关系,以及垄断行为的定性,可分以下角度分析:

一、烟草专卖制度与指导价的关系:法律授权下的特殊管理

  1. 专卖制度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这意味着烟草行业属于法定垄断领域,其定价、生产、销售等环节均由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直接控制,目的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规范市场秩序及保护公众健康。

  2. 指导价的性质
    烟草局的指导价并非完全由市场供求决定,而是基于《烟草专卖法》及《价格法》的授权,由行政机关根据成本、税收、行业政策等因素综合制定。这种定价机制属于行政指导性价格,与市场调节价不同,其核心目的是防止价格剧烈波动影响行业稳定或公共利益。

  3. 为何不受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常监管市场竞争行为,而烟草行业因《烟草专卖法》的特别授权,其定价、销售等环节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种“特殊管理”体现了法律对特定行业的差异化规制,并非排斥监管,而是由专门机构行使监管权。

二、垄断行为的定性:法定垄断与非法垄断的区分

  1. 烟草行业的垄断属于“法定垄断”
    根据《反垄断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但烟草专卖制度是《烟草专卖法》明确授权的合法垄断,其目的并非排除竞争,而是通过统一管理实现行业规范、财政增收及公共健康保护。因此,烟草专卖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 非法垄断的典型表现
    若烟草企业或相关主体实施以下行为,则可能构成非法垄断:

    •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如强制交易、搭售商品、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等(《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 行政垄断:如地方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要求本地烟草企业排斥外地产品(《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七条);
    • 经营者集中未申报:如烟草企业合并、收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未依法申报(《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案例参考:若某地烟草公司要求零售商必须同时销售其指定品牌的非烟草产品,否则取消供货资格,此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需受《反垄断法》规制。

三、法律建议:合规经营与权利救济

  1. 对烟草企业的建议

    • 严格遵守《烟草专卖法》及《反垄断法》,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定价、销售等行为需符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要求;
    • 涉及经营者集中(如合并、收购)时,需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2. 对消费者的建议

    • 若发现烟草企业或零售商存在强制交易、价格欺诈等行为,可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 若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如被限定交易对象导致成本增加),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总结:烟草专卖制度是法律授权的合法垄断,其指导价机制属于行政指导性价格,不受市场监管部门的一般性竞争监管,但需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门管理。若烟草企业或相关主体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行为,则可能构成非法垄断,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有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