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作假考勤会怎么样-侯泽英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劳动纠纷

关于工伤作假考勤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法律责任和社保基金安全的重要议题。首先,我要明确的是,工伤作假考勤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保基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法律责任

  1. 弄虚作假办理社保业务的法律责任:

    •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如果参保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中提供虚假用工协议、虚假考勤资料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不予办理,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
    • 情节严重的,还会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还将被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法律责任:

    • 如果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用人单位职工改变为本机构的职工,串通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3. 骗保的法律责任:

    • 如果参保单位通过伪造材料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将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如果达到规定金额,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案例

  • 广州市海珠区曾查处一起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单项参保的行为,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通过“假外包、真挂靠”的方式,将其他公司的全日制职工虚构为本公司非全日制职工,违规办理单项参加工伤保险。该公司已被当地人社部门立案查处,并退回骗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 韶关市曲江区也查处了一起违规为非特定人员办理单项参保的行为,某公司在为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办理参保时,将“临近退休人员”“试用期人员”“临时工”等群体错误按“其他从业人员”类型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税务机关已责令该公司纠正错误参保关系,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建议与提醒

  •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 劳动者:如果发现单位通过虚构劳动关系、虚假承诺等方式违规单项参加工伤保险、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人社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作假考勤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社保基金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