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但胜利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劳动纠纷

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发的诉讼纠纷。具体可从以下角度理解:

  1. 主体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者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包括全日制、非全日制、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涵盖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需注意:退休返聘人员、实习学生、劳务派遣人员等特殊主体是否适用劳动争议程序,需结合具体法律关系判断(如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争议程序)。

  2. 争议类型
    民事诉讼法框架下的劳动争议主要包括:

    • 确认之诉:如确认劳动关系存在/不存在;
    • 给付之诉:如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医疗费等;
    • 变更之诉:如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调整工作岗位、薪酬)。
      典型案例: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或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合同需证明程序合法性。
  3. 程序特殊性
    劳动争议需遵循“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即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部分地区对“一裁终局”案件有特殊规定)。例外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起诉的,法院可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4. 举证责任分配

    • 用人单位责任:需承担劳动关系存在、规章制度合法性、解除合同合法性等举证责任(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解除通知等);
    • 劳动者责任:需证明加班事实、工伤认定、未足额支付报酬等主张(如通过工作记录、证人证言等佐证)。
      实务提示:建议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注意保留书面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邮件等),用人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流程(如书面确认加班、依法送达解除通知)。
  5. 诉讼时效与管辖

    • 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1年内提出);
    • 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建议:若您正面临劳动争议,可先梳理争议类型(如是否涉及工伤、经济补偿等核心诉求),再结合证据情况选择协商、仲裁或诉讼路径。如有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您的案件细节提供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