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止继续推进的法律依据-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行政纠纷

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过程中,若需中止处罚程序并继续推进相关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形如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调查中止)
    若案件涉及复杂技术鉴定、当事人下落不明、需要等待其他行政机关决定等客观障碍,导致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的,行政机关可依法中止调查,待障碍消除后恢复程序。例如,环境损害鉴定需委托专业机构出具报告,若鉴定周期超出行政处罚办案期限,可中止调查直至鉴定结论出具。

  2.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
    该条款明确列举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中止的法定情形,包括:

    •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
    •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配合调查;
    • 案件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中止期间不计入处罚期限,恢复程序后需重新计算。
  3.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执行中止)
    若行政处罚涉及强制执行(如责令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可中止执行:

    •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
    •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
    • 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
      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恢复执行。
  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一条(按日计罚中止)
    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中,若排污者被责令改正后,在复查期间采取整改措施并达到要求,行政机关可中止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算,但需以书面形式确认整改完成。

实务要点:

  • 中止程序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制作《中止调查/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避免程序违法风险。
  • 中止期间,行政机关仍需履行监管职责,例如对污染环境行为持续监测,防止损害扩大。
  • 当事人对中止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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