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正常辞职4月17号到5月17号的要是上到5月30号辞职报告还有效吗”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辞职报告的有效期并不直接由您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决定,而是由您提交辞职报告时所表明的离职意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共同确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一旦您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且明确了离职日期(在这个案例中是5月17号),那么从法律上讲,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将在该日期后解除,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现在,您提到实际上您工作到了5月30号。这并不影响您之前提交的辞职报告的法律效力。但是,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双方协商:如果您和用人单位在辞职报告提交后,就离职日期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新的共识(比如您同意工作到5月30号),那么这种协商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应当遵守。
实际离职日:无论辞职报告上写的离职日期是哪天,实际离职日应当以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或者您实际停止工作的日期为准。在这个案例中,如果您没有和用人单位就离职日期进行新的协商,并且您实际上在5月30号才停止工作,那么从实际操作的角度看,5月30号可以被视为您的实际离职日。但这并不改变辞职报告本身的法律效力,只是在实际操作中进行了调整。
辞职报告的“有效性”:辞职报告一旦提交并符合法定形式(如书面形式、提前三十日通知等),就是有效的。它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您实际工作的最后一天,而是依赖于您提交时的意愿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您4月17号提交的辞职报告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即使您实际上工作到了5月30号。但是,实际离职日可能会因为双方的协商或实际操作而有所调整。如果您和用人单位就离职日期有新的协商结果,建议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