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用工单位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分别如何承担责任-宋丙伍律师|法行宝
2026-06-20 劳动纠纷

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实际用工单位和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通常为劳务派遣单位或名义用人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形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1. 劳动合同履行与工伤赔偿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
    • 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 举例: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受伤,劳务派遣单位需负责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赔偿,但若双方有约定,用工单位可能需承担部分补偿责任。
  2. 用工单位侵权责任

    •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举例:若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害,用工单位需承担侵权责任;若劳务派遣单位在选任或培训上存在过错,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名义用工与实际用工不一致时的责任承担

  1.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

    • 若劳动者虽与名义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为另一单位提供劳动,且受该单位管理、支付工资,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此时实际用工单位需承担用人单位责任。
    • 举例: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在B公司工作,由B公司管理并支付工资。若发生劳动争议,B公司可能被认定为实际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应责任。
  2. 名义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 若名义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关联关系(如母子公司、总分机构),或名义用人单位允许实际用工单位以其名义用工,名义用人单位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 举例:母公司以子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实际在母公司工作。若发生劳动争议,母公司和子公司可能需承担连带责任。

三、特殊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1. 挂靠经营中的责任承担

    • 若个人或单位挂靠其他单位名义经营,并招用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需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举例:个人挂靠某公司名义经营,并招用劳动者。若发生劳动争议,被挂靠公司和挂靠人需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违法转包、分包中的责任承担

    • 若承包单位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承包单位需对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包括支付工资、赔偿损失等。
    • 举例: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或欠薪纠纷,建筑公司需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四、法律建议

  1. 劳动者:

    • 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明确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关键信息。
    • 若发现实际用工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不一致,及时收集证据(如工作证、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 发生劳动争议时,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实际用工单位或名义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同时主张。
  2. 用人单位:

    • 劳务派遣单位需严格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包括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等。
    • 用工单位需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 避免违法转包、分包或挂靠经营,以免承担不必要的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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