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试用期只交五险不交一金的行为不合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 从法律规定角度分析
-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即“五险”。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也必须为员工缴纳五险。
- 而对于住房公积金,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这里并没有将试用期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试用期员工同样享有这一权益。
- 从法律责任角度分析
- 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交五险不交一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于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可以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从员工维权角度分析
- 如果员工发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存在只交五险不交一金的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其补缴住房公积金。
- 若协商不成,员工可以向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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