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记载“不得转让”的汇票被继续转让,通常会导致该转让行为无效,且后续受让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同时原背书人可能无需对后续受让人承担票据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转让行为无效,后续受让人无法取得票据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若汇票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后仍被转让,该转让行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续受让人(如第二手、第三手受让人)无法通过背书转让取得票据权利,其持票人身份不受法律保护。
原背书人无需对后续受让人承担票据责任
若原背书人(如第一手受让人)在背书时明确记载“不得转让”,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原背书人仅对直接后手(即第一次违规转让的受让人)承担票据责任,对后续受让人(如第二手、第三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实际持票人可能需通过基础法律关系追索
若后续受让人因无法行使票据权利遭受损失,其可能需依据与前手的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主张权利,而非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例如,若汇票系因买卖合同交付,买方违规转让后,卖方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实务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票据法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