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不得转让的汇票,后手是否都不可以追索”的问题,这是一个涉及票据法规定和票据权利行使的复杂问题。下面我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票据上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那么这张汇票就具有了转让限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后手仍然进行了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后手就完全丧失了追索权。
对于持票人来说,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具体来说,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此外,在汇票到期日前,如果遇到以下情形之一,持票人同样可以行使追索权:
在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需要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前手在收到通知后,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而且,即使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了追索,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因此,即使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后手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因此,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者票据专家,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