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双方上诉的二审判决如何列当事人-曾惠媛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行政纠纷

在解答您关于“一审判决双方上诉的二审判决如何列当事人”的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的是,二审中当事人的列明方式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一审的诉讼地位、上诉情况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

一、基本原则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的列明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 原审诉讼地位原则:未上诉的当事人,在二审中原则上保持其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如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
  2. 上诉情况调整原则:根据上诉情况,对当事人的列明进行相应调整,以反映其在二审中的诉讼角色。

二、双方都上诉的具体情形

当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时,二审中的当事人列明方式如下:

  1. 各方均为上诉人:由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因此各方在二审中均被视为上诉人。
  2. 互相列为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各方不仅作为上诉人提出自己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时也作为对方的被上诉人,对对方的上诉进行答辩。

三、具体操作建议

  1. 审查一审判决书和上诉状:在准备二审诉讼材料时,应仔细审查一审判决书和上诉状,明确各方的诉讼地位和上诉请求。
  2. 准确列明当事人:在二审文书中,应准确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名称和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和“上诉人(原审被告)YYY”,并注明双方互相为被上诉人。
  3. 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处理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等特殊法律关系时,应特别注意和谨慎处理未上诉当事人的地位列明,确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

四、示例说明

假设一审中原告为A,被告为B,双方均对一审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文书的开头部分可以这样列明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A,…(此处省略A的具体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B,…(此处省略B的具体信息)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B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A和B将分别作为上诉人和对方的被上诉人进行诉讼活动。

综上所述,当一审判决双方都上诉时,二审中的当事人应均列为上诉人,并互相列为被上诉人。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准确列明当事人,并遵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准确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