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6条以欺诈 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的实际情形有哪些-马昭鹏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欺诈手段:

    • 虚构事实:例如,劳动者在求职时虚构自己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关键信息,以骗取用人单位的信任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力的判断,从而可能签订了不符合实际需求的劳动合同。
    • 隐瞒真相: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故意隐瞒可能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重要事实,如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接受刑事调查等。这种隐瞒行为同样构成了欺诈,因为用人单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
  2. 胁迫手段:

    • 威胁行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劳动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以解雇、降薪等威胁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条款。
    • 非法限制自由:通过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迫使对方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劳动合同因此无效。
  3. 乘人之危:

    • 利用困境:当一方处于危难之机,如劳动者因家庭突发变故急需工作收入时,另一方利用这种困境,提出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条件,迫使对方接受。例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急需工作时,故意压低工资或提出苛刻的工作条件。
    • 恶意利用:一方明知对方处于不利境地,却故意利用这种境地,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同样构成了乘人之危,劳动合同因此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后果与建议:

  • 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法律责任:对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一旦确认无效,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 建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对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劳动者的相关信息,避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求职时也应如实提供自己的信息,不要试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取工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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