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郑永祥律师|法行宝
2025-07-07 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部分无效情形。具体来说:

核心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详细解读

  1. 欺诈:

    • 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学历或工作经历,或用人单位虚构工作条件,都可能构成欺诈。
  2. 胁迫:

    • 是指通过威胁对方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迫劳动者签订不合理条款,即属于胁迫。
  3. 乘人之危:

    • 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处于困境或危难时,利用这一不利处境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对方的利益。

法律后果

  • 若劳动合同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对于部分无效的合同,若其余部分仍具有法律效力且不受无效部分影响,则其余部分继续有效。
  • 劳动合同的无效性需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应对措施

  • 面对此类情况,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包括咨询法律意见、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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