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掰手腕骨折 学校有没有责任-朱光达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侵权纠纷

学生在学校掰手腕骨折,学校是否有责任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1. 若学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

    • 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只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首先推定学校存在过错,需承担责任。
    • 学校免责条件:学校若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设施、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及时采取合理救助措施等,则不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若学校组织掰手腕活动时,未对活动场地进行安全检查,或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导致学生骨折,学校需承担责任。
  2. 若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 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需由学生或其监护人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 学校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若学校在教学设备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组织活动时未安排足够老师进行管理和保护等情况下,导致学生骨折,学校需承担责任。
    • 实例说明:若掰手腕活动使用的桌子边缘锋利,学校未及时发现并修复,导致学生骨折,学校需承担责任。但若学生因自身动作不当或故意违反活动规则导致骨折,且学校已尽到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3. 若存在第三人侵权

    • 责任划分:主要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实例说明:若掰手腕活动中,因其他学生故意推搡导致学生骨折,推搡的学生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若学校在活动组织上存在漏洞,如未安排足够老师进行管理和保护,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因素:

  • 学生自身行为:若学生因调皮捣蛋或违反校规导致受伤,学校可能不承担责任。
  • 学校管理职责:学校应确保教学设施安全、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制定并执行完善的管理制度等,以预防学生受伤事故的发生。

建议:

  • 对于家长:应及时了解事故经过,收集相关证据,如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以便在必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若认为学校存在过错,可与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 对于学校:应加强安全管理,完善教育制度,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与健康。在组织活动时,应提前进行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安排足够老师进行管理和保护。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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