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行政复议撤销第二次复议的情形-刘超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行政纠纷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原则上并不存在“第一次行政复议撤销第二次复议”的直接法律关系或固定情形,但可以通过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复议程序衔接与结果影响,来理解可能出现的类似效果。以下从几个关键角度进行说明:

1. 复议机关的层级与管辖

  • 同一事项的重复申请: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向同一复议机关重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通常会以“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后续申请(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8条)。此时不存在“撤销第二次复议”的问题,因第二次复议根本未启动。
  • 不同复议机关的管辖:若申请人先向A复议机关申请,后向B复议机关(如上级机关)申请,B机关可能因管辖权问题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发现A机关已作出有效复议决定,可能中止审理并参考A机关结果,而非直接“撤销”第二次复议。

2. 复议决定的效力与变更

  • 第一次复议决定被撤销后的影响:若第一次复议决定因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原因被法院或上级机关撤销(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4条),申请人可重新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此时若申请人再次申请复议,新复议机关需重新审查原行政行为,但此过程不涉及“撤销第二次复议”,而是对原行为的重新裁决。
  • 第二次复议的合法性审查:若第二次复议程序本身违法(如超期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依法投诉或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职责,但复议机关不会因第一次复议结果而“撤销”第二次复议,而是纠正第二次复议中的违法情形。

3. 特殊情形:复议与诉讼的衔接

  • 复议前置后的诉讼:若法律要求复议前置(如纳税争议),申请人需先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起诉。若第一次复议被撤销后,申请人重新申请复议并获得新决定,此时若对第二次复议结果不服,仍可起诉,但法院会审查第二次复议的合法性,而非“撤销”复议程序本身。
  • 诉讼中复议决定的效力:若行政行为在诉讼中被法院判决撤销,复议机关此前作出的维持决定亦随之失效(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9条),但此属于诉讼对复议决定的间接影响,非复议机关主动“撤销”第二次复议。

4. 实务中的类似效果:复议决定的自我纠正

  • 复议机关主动纠错:若复议机关发现已作出的复议决定存在错误(如适用法律错误),可依职权启动纠错程序,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依据《行政复议法》第64条)。但此情形通常针对同一复议机关的自身决定,而非“第一次”与“第二次”复议的关系。
  • 申请人撤回申请后的处理:若申请人在第一次复议期间撤回申请,复议机关终止审理;若申请人再次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需重新审查,但此过程不涉及“撤销”第二次复议,而是对新申请的独立处理。

法律建议

  1. 明确复议目标:若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应确保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如时效、管辖),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
  2. 关注复议决定效力:若复议决定被撤销,需及时了解撤销原因(如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并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 利用诉讼救济途径:若对复议结果不满,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行为及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

总结:行政复议程序中不存在直接的“第一次撤销第二次”的固定情形,但通过复议机关的层级管辖、决定效力、诉讼衔接等规则,可能产生类似效果。若您遇到具体复议案件,建议提供更多细节(如复议机关层级、原行政行为类型、复议决定内容等),以便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