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全勤奖的扣除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原则上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不应扣除全勤奖,但若存在法定或约定例外情形可能被扣除。具体分析如下:
停工留薪期内不应扣除全勤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全勤奖属于工资福利的组成部分,因此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缺勤为由扣除全勤奖。例如,员工因工受伤需住院治疗3个月,此期间即使未出勤,用人单位仍需全额发放工资及全勤奖。
停工留薪期满后可能扣除全勤奖
若员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无法返岗工作,且未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此时用人单位可根据规章制度按缺勤处理。若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未出勤超过一定天数取消全勤奖”,且该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则用人单位可依法扣除全勤奖。例如,员工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期满后未返岗且未提交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可按旷工处理并扣除全勤奖。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法时的处理
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规定“工伤期间一律扣除全勤奖”),则该条款无效。员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主张权益,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全勤奖并可能获得经济补偿。例如,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内扣除全勤奖,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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