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造价过低法院能否调整-倪志刚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约定的造价过低,法院是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但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一、法律原则与规定

  1. 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的造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水平,导致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合理的经济负担,法院可能会依据公平原则对造价进行调整。

  2. 显失公平:若合同在订立时即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造价过低是由于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等原因造成的,法院可能会考虑调整造价。

二、具体情形分析

  1. 合同变更或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因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造价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包括调整造价。如果协商不成,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造价或解除合同。

  2. 情势变更:根据《民法典》中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因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造价过低,且这种变化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法院可能会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造价。

三、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1. 市场合理水平:法院在调整造价时,通常会参考市场合理水平,即类似工程在相同或相似条件下的造价。如果合同约定的造价明显低于市场合理水平,法院可能会倾向于调整造价。

  2. 双方过错程度:如果造价过低是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故意压低造价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法院在调整造价时可能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罚或限制。

  3. 实际履行情况:法院在调整造价时,还会考虑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如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已经支付的费用等。如果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且调整造价会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产生较大影响,法院可能会更加谨慎地处理。

四、建议

  1.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合理确定造价,并明确约定造价调整的条件和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

  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等情况,应及时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包括调整造价。

  3. 如发生纠纷:应及时收集证据,如市场价格信息、政策调整文件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同时,也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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