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过低怎么办-孙涛律师|法行宝
2026-03-18 合同纠纷

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造价过低,可参考以下处理方式:

  1. 审查合同效力与条款

    • 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若造价显著低于成本价,可能构成《民法典》第147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或第151条“显失公平”,承包方可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但需举证证明签订时存在信息不对称或被迫接受条款的情形。
    • 情势变更原则:若合同签订后因原材料价格暴涨、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导致造价过低,可依据《民法典》第533条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但需证明履行成本超出正常风险范围且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2. 协商调整造价

    • 补充协议: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根据实际工程量、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调整造价,并明确调整机制(如按市场价浮动比例结算)。
    • 过程签证: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工程量、材料价格等签证,作为后续结算依据,避免口头约定导致举证困难。
  3.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 造价鉴定:若协商无果,可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以鉴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鉴定需注意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的差异,例如是否包含变更工程量、隐蔽工程等。
    • 诉讼或仲裁:根据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按实际成本或市场价结算。需准备施工日志、采购发票、签证单等证据,证明造价过低非自身原因导致。
  4. 预防性措施

    • 合同审查:签订合同前,委托专业律师或造价师审核条款,明确造价构成、调整条件(如材料价格波动超过5%时调整)、付款方式等,避免模糊表述。
    • 风险分担条款:在合同中约定风险分担机制,例如设定材料价格波动上限,超出部分由发包方承担,或约定固定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

建议:若发现造价过低,应立即停止施工并书面通知发包方,避免扩大损失。同时,保留所有与造价相关的证据(如招标文件、投标报价、合同文本、变更通知等),以便后续维权。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细节,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实际情况提供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