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晚期不能上班请假期间,工资发放需根据请假类型及单位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如下:
病假情形
若因孕晚期身体原因(如妊娠高血压、糖尿病等并发症)需住院治疗或遵医嘱休养,属于病假范畴。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医疗期内单位需支付病假工资,标准通常为本人工资的60%-100%(具体比例由地方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例如,北京规定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上海则按工龄分段计算比例。
产检假情形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期产检时间应计入劳动时间,单位需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若单位以“请假”为由扣减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可要求补发并主张权益。
保胎假情形
若医生开具证明需保胎休息,部分地区(如广东)明确保胎假期间工资按病假标准发放;若地方无明确规定,可与单位协商,通常参照病假处理。
事假情形
若因个人原因(如非必需的产前准备)请假,单位可不支付工资,但需注意:单位不得以“事假”为由强制要求孕妇请假,否则可能涉嫌歧视。
关键提醒:
如有具体案例或地方政策疑问,可进一步说明情况,我会为你详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