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用人单位不能通过低发工资的方式逼迫劳动者辞职,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从劳动合同履行角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若用人单位故意降低工资标准,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从用人单位责任角度
若用人单位通过降薪逼迫劳动者辞职,可能被认定为“变相辞退”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此外,用人单位还需补发拖欠的工资差额,并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如责令改正、罚款等)。
从劳动者维权角度
劳动者遭遇低发工资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从法律风险角度
用人单位需注意:降薪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否则单方面降薪无效。若以降薪逼迫辞职,不仅需支付经济补偿,还可能因违法解除承担更高赔偿,且损害企业信誉,引发集体劳动争议。
建议:若您遭遇此类情况,建议立即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条、降薪通知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