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多发票取得回扣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罪和商业贿赂,需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同时可能引发民事赔偿。 以下从法律定性、法律责任、实务建议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1. 法律定性:开多发票取回扣的双重违法性
- 虚开发票罪:根据《刑法》第205条,虚开发票指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或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此类发票。开多发票(如虚构交易金额、数量)属于典型的虚开行为,若虚开税款数额达到1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00元以上,即构成犯罪。
- 商业贿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开多发票形式支付回扣,本质是通过虚假交易掩盖贿赂目的,属于商业贿赂的变相形式。
2. 法律责任:刑事、行政、民事三重风险
- 刑事责任:
- 虚开发票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如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处2-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若回扣接收方为公司、企业人员,可能同时构成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如6万元以上)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行政责任:
- 税务机关可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虚开金额0.5-5倍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
- 市场监管部门可对商业贿赂行为处10万-300万元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9条)。
- 民事责任:
- 若因虚开发票导致合同无效,需返还已取得的财产或赔偿损失(《民法典》第154条)。
- 若回扣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可能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 实务建议:立即停止并主动补救
- 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虚开发票和支付回扣的行为,避免损失扩大。
- 主动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自查补报,争取从轻处理(《刑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虚开发票罪中“数额较大”标准为税款1万元以上,但自首可减轻处罚)。
- 内部整改:完善财务制度,明确发票开具与业务真实性的审核流程,杜绝类似行为。
- 法律咨询:若已涉及刑事调查,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分析证据链,争取不立案或缓刑等从宽处理。
特别提醒:实务中,虚开发票与商业贿赂常同时被查处,企业或个人可能面临“数罪并罚”。例如,某企业通过虚开发票套取资金支付回扣,最终被以虚开发票罪和单位行贿罪并罚,负责人被判刑。建议务必重视合规,避免因小失大。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