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办过退休手续再被聘用是什么法律关系-高建权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劳动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已办过退休手续再被聘用是什么法律关系”这一问题,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接下来,当这位已退休的劳动者再次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时,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通常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这一判断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 主体资格的变化:退休后,劳动者已不再是劳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转变为提供劳务的个体。此时,其与新用人单位之间不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而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建立的劳务关系。

  2. 法律规定的明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的处理方式,但这一规定也间接表明了,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同样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3. 劳务关系的特征:劳务关系中,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与劳动关系的特征有显著区别。

  4. 实际操作的考量:在实际操作中,已退休的劳动者再次被聘用时,往往不会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这进一步体现了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已退休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但新用人单位仍然需要保障其基本权益,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遵守法定工作时间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同时,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用人单位还可以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等,以进一步保障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已办过退休手续再被聘用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这一判断基于法律规定、主体资格的变化以及劳务关系的特征等多方面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