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在聘请还有劳动关系吗-邓青青律师|法行宝
2025-10-13 劳动纠纷

退休后被返聘,一般不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享受部分类似劳动关系的权益保障。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关系的转变与核心依据

  1. 旧规的“一刀切”模式
    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这种模式下,退休返聘人员无法享受加班费、病假工资、工伤赔偿等劳动法保护,维权难度较大。

  2. 新规的“实质判断”标准
    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废止了上述条款,转而采用“实际用工”实质判断标准。若返聘人员接受单位考勤管理、从事核心业务、领取固定月薪,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若仅按项目提供服务、无需遵守日常制度,则仍为劳务关系。

二、新规下的权益保障与差异

  1. 四项核心权益强制保障
    无论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均需保障退休返聘人员的以下权益:

    • 劳动报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休息休假:需遵守《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加班需支付加班费;
    • 劳动安全:提供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危害身心健康的作业;
    • 工伤保险:强制缴纳工伤保险,工作时受伤可走工伤流程。
  2. 与劳动关系的核心区别

    • 合同性质:双方签订“用工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 解除条件:用工协议可约定灵活解除条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N+1、2N);
    • 社保缴纳:除工伤保险外,养老、医疗保险遵循自愿原则,法律不强制用人单位缴纳。

三、实务中的风险与应对建议

  1. 对返聘人员的建议

    • 明确合同性质:签订书面用工协议,约定工作内容、报酬、解除条件等;
    • 保留证据:保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安排通知等,以备维权;
    • 关注工伤保险:确认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未缴纳的可要求补缴或主张赔偿。
  2. 对用人单位的建议

    • 完善用工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约定与劳动法冲突的条款(如“无加班费”);
    • 履行保障义务:确保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工伤保险四项权益落实;
    • 区分纠纷类型:因四项核心权益产生的纠纷走劳动仲裁,其他纠纷(如提前解约)按普通合同纠纷处理。

四、典型案例解析

案例:63岁的王师傅返聘至机械厂担任技术指导,每日签到、带徒弟、审核图纸,按月领取固定工资。
分析:

  • 按旧规,王师傅已领取养老金,与工厂构成劳务关系,受伤只能走民事赔偿;
  • 按新规,因王师傅接受工厂管理、从事核心业务,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工厂需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受伤后可走工伤流程。
    启示:新规下,退休返聘人员的权益保障更趋完善,但用人单位仍需通过规范用工协议、履行保障义务来降低风险。

总结:退休后被返聘,法律关系已从“一刀切”的劳务关系转向“实质判断”模式。虽然不构成传统劳动关系,但四项核心权益的强制保障显著提升了返聘人员的安全感。如有具体纠纷或合同审查需求,可直接向我咨询。